鄂文化文〔2008〕48号
湖北省文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省文化信息资源
共享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文化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完成我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一五”规划任务,根据《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一五”规划》和《文化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实施意见》(文社图发[2007]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湖北省文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文化信息资源
共享工程建设的实施办法
在省委、省政府和各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按照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和推进文化共享工程建设的要求,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实施意见》(文社图发[2007]14号)精神,现制定我省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实施办法。
一、建设任务 “十一五”期间,我省文化共享工程的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数字资源建设为核心,以基层服务网点建设为重点,以多种传播方式为手段,以共建共享为基本途径,大胆创新,全面推进文化共享工程。到2010年,基本建成资源丰富、技术先进、服务便捷、覆盖城乡的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努力实现“村村通”。结合我省试点县工作经验,我省文化共享工程服务网络建设将分级建设、分步推进。 1、根据国家总体进度要求,我省县级支中心2007—2008年度建成60%,2009年建成90%,2010年实现县县建有支中心;乡镇基层服务点建设与国家、省实施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统筹安排;村级基层服务点随着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基层点建设同步推进。 2、尽快建立市、县支中心镜像站,使之具备数字资源的存储能力、传输能力和服务能力,并与图书馆自动化、网络化建设紧密结合,加强公共上网场所建设,建成配置先进的电子阅览室,同时担负起对当地乡镇、村基层服务点的管理、资源更新、技术维护、人员培训和绩效考核等职责。 乡镇、村基层服务点要具有信息服务、教育培训、文化娱乐等多种文化服务能力。依托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的村级基层点,要逐步由基本型升级为扩展型,以满足基层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3、根据广大群众的文化需求,着力建设贴近农村、贴近基层、贴近普通百姓的农业科技知识、农村生产生活等资源,做到雅俗共赏,增强大众性、实用性。建设一批能够满足农民群众需要的讲座、戏曲、图书、电影等专题资源库,进一步增强文化共享工程在农村的辐射力和影响力,体现网络服务的优势,让数字信息进乡村,直接为农民服务,以丰富的资源内容,满足群众需要。同时,高度重视少数民族群众、少年儿童的文化需求,加强少数民族语言的数字资源建设和文化共享工程少年版的资源建设。 省分中心和有条件的市支中心承担资源建设任务;县级支中心和乡镇基层点负责收集、整理本地的特色文化资源上交省分中心或市支中心进行数字化加工。 4、建设一支高水平的人才队伍。省分中心要统一制定培训标准,按照分级分批的原则,通过集中授课、卫星广播、网络互动、光盘教学等方式,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工作要规范化、经常化。通过分级培训,使每个基层中心、基层服务点都有1—2名获得上岗资格的操作人员。 二、建设标准 根据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试点工作验收标准》和《湖北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我省县级支中心须达到国家一级(原省A方案)标准,所辖乡镇全部建有基层中心,并达到国家二级(原省D方案)标准,行政村采取与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结合的方式,建立公开对外服务的村级基层点。具体建设标准如下: 1、县级支中心建设标准 (1)设施设备达到《2007年度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县级支中心软硬件配置标准》规定的基本配置要求,并在显著位置添加文化共享工程标示; (2)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资格证书; (3)免费开展服务; (4)开放时间平均每周不低于60小时; (5)年服务人次达到10000人次以上; (6)工作记录完整规范; (7)县级中心对所有乡、村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培训时间不低于16学时; (8)对辖区所有乡、村基层中心开展上门服务年平均2次以上。 2、乡镇基层中心建设标准 (1)设施设备达到原省级D方案或小型投影电子阅览室方案的标准; (2)专(兼)职工作人员1名以上,获得文化共享工程上岗资格证书; (3)开放时间平均每周不低于30小时; (4)年服务人次达到800人次以上; (5)工作记录完整规范。 3、村级基层服务点建设标准 (1)设施设备达到《2007年度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配置标准》; (2)专(兼)职工作人员1名,并获得文化共享工程上岗资格证书; (3)开放时间平均每周不低于20小时; (4)年服务人次达到500人次以上; (5)工作记录完整规范。 三、实施步骤 1、召开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签订文化共享工程建设责任书。2008年初召开全省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我省文化共享工程县、乡、村基层服务点建设,并与相关市、县签订《湖北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责任书》。 2、签订《责任书》的市、县,按《湖北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责任书》和建设方案的要求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3、由市文化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按照《湖北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责任书》和建设方案的要求,以县为单位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文化共享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文化共享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抽查验收,抽查对象不少于各市上报验收县的三分之一,达到要求的,省中心下发国家和省补设备,未达到要求的限期整改,直至合格后方能发放国家和省补设备。 4、签订服务协议,挂牌对外服务。验收通过的县,由省中心以县为单位发放、安装补助设备,并签订服务协议,挂牌对外服务。 四、经费保障 县级支中心建设硬件设备所需经费,中央和地方各负担50%。地方分担的50%按照如下方法实施: 1、贫困县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2、市辖区按省、市、区2:5:3的比例分担; 3、其他省管县(市)按省与县(市)6:4分担。 中央财政对湖北下达的文化共享工程专项资金,以及省财政投入基层中心建设的专项资金将用于各县级支中心硬件设备补助,对通过验收的县,省文化共享工程领导小组将根据国家下达的设备配置要求,通过政府采购,按照上述分担比例拨给县级支中心相应硬件设备(省财政2002-2007年已补助的设备金额将一并计算)。 县级支中心、乡镇和村基层点的基础设施、人员培训、日常运行和人员经费由各地方财政负担。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长效机制,按照规划任务,进一步加大对数字资源和基层服务网点的投入力度,并确保文化共享工程县、乡、村三级基层点正常运行所需的网络维护经费、日常运行经费等。 五、服务要求 各市、县的文化主管部门要确保文化共享工程的公益性服务性质,明确服务内容、方式和范围,认真抓好文化共享工程服务工作,重点做好乡镇、行政村的服务。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建设模式和服务模式,采取多种手段,为群众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积极实施规范化管理,面向基层群众,积极引导农民群众通过文化共享工程基层点欣赏文化精品、学习实用技术、广开致富途径,把文化共享工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使文化共享工程产生显著的服务成效,以推动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六、加强领导 1、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牵头,文化、财政、组织、教育、科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多个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 2、各地文化、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互相配合,互相支持,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文化共享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工作部署,制定本地区工程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工作任务,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将文化共享工程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列为衡量地方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指标。要将文化共享工程的实施情况纳入创建文化先进县、文化先进乡镇等相关评比标准。 3、各市州文化局、财政局负责检查指导所辖县、乡镇文化共享工程的设施建设、设备验收、服务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市级支中心要对县级支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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