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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化厅工作规则
作者:办公室    文章来源: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省文化厅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把文化厅建设成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部门,依据《文化部工作规则》、《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文化厅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和文化部的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议,努力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繁荣和发展我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三、省文化厅工作的准则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管干部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要坚决服从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化为本厅的自觉行动,创造性地加以落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章   厅领导及处长(主任)职责

     四、省文化厅领导成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厅机关各处(室)要依照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五、省文化厅实行党组领导下的厅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厅长主持文化厅全面工作;副厅长、驻厅纪检组长、副巡视员协助厅长工作,按照分工处理各自分管的工作任务。对于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厅长报告,并经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六、厅长离汉期间,由厅长委托的副厅长负责主持文化厅工作。

     七、各处(室)处长(主任)负责本处(室)工作。

     八、厅领导、各处(室)处长(主任)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年终对照岗位职责进行述职。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九、省文化厅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省文化厅各处(室)、省文物局提请厅党组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其它部门和厅内其它处(室)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厅直单位和地方文化部门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一、省文化厅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地方文化管理部门、文化单位、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厅各处(室)、文物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文化厅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厅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三、省文化厅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文化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四、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出修订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文化行政规章的建议,提出制定文化行政规章的建议。

     十五、省文化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政令统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事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六、文化行政执法、文化行政许可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十七、省文化厅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十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均应通过省文化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或依托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十九、省文化厅门户网站为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处(室)要主动、及时向厅网站提供信息。

     二十、凡制定的文化政策法规、以文化厅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和召开的重要会议、省文化厅作出的重大决定以及实施的重要举措等应及时组织新闻宣传报道,报道内容要报经主管领导审定。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一、省文化厅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要自觉履行。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四、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涉及文化工作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厅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的总协调,各职能处室负责处理工作范围内的来信来访;厅领导及各处(室)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

     二十六、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

第七章   加强廉政建设

     二十七、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十八、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加强办公用品管理,不得随意购置办公设备和装修办公室。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二十九、厅领导成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省文化厅实行党组会、厅长办公会和厅务会制度。涉及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文化工作年度计划、年度财政预算、文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的政策措施、文化行政规章、重大文化活动、重点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和人事任免等重大决策,分别由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十一、厅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开党组会议时,确需非党组成员列席,由党组书记提出列席人员名单。厅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厅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省文化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全省文化工作实际,研究决定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有关文化部门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审定以省文化厅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

    (三)研究决定文化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

    (四)研究决定省文化厅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和年度财经预算。

    (五)研究决定厅系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厅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分工、内设机构职能设置和人员配备等。

    (六)研究决定人事问题和干部管理监督奖惩等事项。

    (七)其它需要厅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厅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情况下须党组全体成员到会才能举行党组会。紧急和特殊情况下,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才能举行。

     三十二、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副厅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为厅长、副厅长、驻厅纪检组长、副巡视员和厅办公室主任。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厅、文物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的事项;

    (三)讨论通过省文化厅部门规章和重要文件;

    (四)讨论决定各地文化局请示省文化厅的重要事项。

     厅长办公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经厅长同意,可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人员列席。

     三十三、厅务会由厅长或厅长委托副厅长召集并主持。厅长、副厅长、驻厅纪检组长、副巡视员、文物局副局长和厅、文物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落实、交流各项工作情况;

    (二)听取厅机关各处(室)工作情况汇报;

    (三)安排有关工作。

     厅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三十四、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的议题由厅办公室汇总,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厅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与会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议保密纪律。

     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和厅务会的会务组织工作均由厅办公室负责。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日期确定后,各部门应提前二日将会议材料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分送厅领导会前审阅。如需印发纪要,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签发。厅务会后形成的月度工作计划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审签后印发。

     研究干部人事工作的会议议题,其会议材料、会议纪录、会议纪要等会务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三十五、按省政府精减会议的要求,省文化厅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全省性文化工作会议。各处(室)、省文物局组织召开的全省性业务工作会议应压减数量、控制规模,并报厅长批准。如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会议,或邀请省政府领导出席,或邀请市、州、县政府领导出席,均须提前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三十六、省文化厅公文审批遵照《湖北省文化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按照厅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三十七、厅办公室统一接收并分办公文。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的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请示事项的公文,必须批注明确意见。

     三十八、公文签发。

    (一)党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

    (二)以省文化厅名义报文化部、省委、省政府、省委宣传部的请示和报告,由厅长签发。

    (三)省文化厅公布的部门规章、重大决定,由厅长签发。

    (四)以省文化厅名义发出的平行、下行文件,属于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重要公文,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长签发,其他公文由分管厅领导签发。

    (五)与其他部门会签的公文或以省文化厅名义向其他不相隶属的部门发出的公文,由分管副厅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厅长签发。

     三十九、需经厅长签发的公文,在其外出期间,由厅长委托的副厅长签发。厅领导签批过的公文不得改动,确需改动的,应报请厅领导本人重新审签。

     四十、公文主办处(室)负责人必须对本处(室)起草的公文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及行政后果负主要责任,会签处(室)对相关内容承担责任。签发公文的厅领导对送审的公文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及行政后果负审核把关和领导责任。

     四十一、厅办公室对以厅名义制发的公文进行公文格式、文种、程序、文字审核把关。各处(室)起草的公文(除部分涉及干部人事、纪检监察的公文外),均应先送办公室核稿后再呈厅领导审批。

     四十二、加强网络化办公,完善网上收文、发文和公文运转制度,规范网上办公程序。强化网上保密,确保网上公文处理的安全快捷。

第十章   公务活动

     四十三、厅办公室负责厅领导出席公务活动的安排。为保证厅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文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厅领导出席与文化工作有关的公务活动,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从严掌握。

    (一)对省委、省政府的会议和活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通知要求,安排厅领导出席。

    (二)对文化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视察文化工作、参观文化艺术展览、观看文艺演出等活动,安排厅领导陪同。

    (三)安排厅领导出席省文化厅举办的重大活动或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

    (四)对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举办的重要会议或活动,一般安排分管厅领导出席,需要请厅长出席的,由办公室报请厅长审批。请厅领导出席活动并讲话的处(室)、厅直单位要事先为厅领导起草讲话稿。

     四十四、厅领导出国出境访问、考察,由厅对外联络处按省政府要求提出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出访任务、路线和经费渠道,具体实施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五、外国政府文化代表团来访,由厅对外联络处按省政府要求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具体实施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四十六、厅领导成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努力做到勤政、廉政、善政。

     四十七、厅领导成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文化厅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文化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文化厅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厅班子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厅长或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同意。

     四十八、厅领导成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九、厅领导成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文化厅机关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要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少发文、发短文,少讲话、讲短话”的务实作风。厅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来送往。

     五十一、各处(室)负责人要敢于负责,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本处(室)工作水平,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

     五十二、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党组书记、厅长离汉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前由本人直接向分管的省委常委和副省长报告并获批准,外出前应委托一名副厅长主持工作并告知厅办公室;厅领导离汉出差(出访)或休假,应在事前向厅长报告,并告知厅办公室;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汉出差(出访)或休假,必须事先向分管厅领导和厅长报告并获批准,同时把外出时间、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厅办公室和业务主管处(室)。凡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处(室)和单位,不得在年度目标考核中评为先进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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