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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作者:办公室    文章来源: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提高湖北省文化厅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本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湖北省文化厅作为国家机关在行使公共文化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  湖北省文化厅各处(室)是信息公开人(以下简称公开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本处(室)信息的职责。厅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湖北省文化厅办公室负责处理本机关的信息公开事务,负责本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建立如下信息公开工作程序:
     (一)各处(室)确定需要公开的信息,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厅领导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的,报厅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提供给厅办公室。
     (二)厅办公室负责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
     (三)厅机关各处(室)负责对本处(室)公开的信息进行解释。

     第五条  公开人应当编制本处(室)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目录。信息目录应当及时调整和更新。信息目录应当记录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   

     第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应当确定一位处室负责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省文化厅将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新闻发布制度,由厅新闻发言人代表文化厅发布信息。未建立新闻发布制度之前,如遇突发公共事件,可按《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事件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  厅办公室负责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公开载体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第八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九条  公开人根据本办法提供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条  公开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有关文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文化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处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日内交厅办公室报省政府办公厅湖北政报社);
     (二)省文化厅年度重点工作,重要活动安排及实施情况,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文化厅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依据和程序;   
     (四)文化厅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五)厅机关各处(室)及厅直各单位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六)全省文化市场管理、社会文化活动等方面的法规、政策、规定;
     (七)文化市场监管举报、处理、整改公示工作;
     (八)文化系统重要文化奖项的评选结果;
     (九)重大文化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
     (十)政府采购制度的落实情况;
     (十一)厅机关公开选拔任用干部工作;
     (十二)厅机关公务员的招考、录用情况;
     (十三)文化厅系统人事、劳资、职称、奖惩,工程建设等事项的文件、政策规定;
     (十四)文化系统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十五)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人应当按规定程序在信息生成和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在公开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厅将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湖北省文化厅门户网站;
     (二)湖北省文化市场在线;
     (三)文化信息快报、《湖北文化》;
     (四)《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五)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程序向公开人申请公开其他信息,公开人应当按照申请公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信息的,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口头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公开人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开人收到申请后,按有关程序受理,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或者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六条  公开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答复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期限延长至15日。

     第十七条  公开人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阅读或者抄录。

     第十八条  对免予公开的信息,公开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我厅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中介组织以有偿方式或者免费提供。

     第十九条  公开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者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处(室)信息目录的;
     (三)对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21日起施行。

文章录入:罗周    责任编辑:su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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